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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3 20:05:51 人气:
先说第一季:死者在工作期间与女友猝死后,工作单位不予申报工伤,死者儿子向当地人社局申报后,人社局未予认定工伤,死者儿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社局要求撤销该认定,法院一审支持撤销,要求人社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文某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后文某被安排至顺义区某毛纺织厂从事保安工作,整个毛纺织厂仅有文某一名保安,其执勤的地点和住宿均为该厂门口的保安室。文某每天工作24个小时,每日三餐均由第三人处保安队派人送餐。
2014年10月6日12时许,文某在保安室内与其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后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鉴定,结论为倾向于猝死。
事故发生后,因保安公司拒绝为文某申报工伤,后文某的儿子小文向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京顺人社工伤认(2220F030905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文某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1、文某作为整个厂区唯一的一名保安员,工作时间为24小时,其在厂门口保安室一直属于在岗状态,也就是说文某被安排到该岗后无法离开工作岗位,由此,文某与女朋友见面谈恋爱也只能在保安室进行。
2、休息是职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职工的权利。文某作为成年男性,其有感情需求也是正常的,其与女朋友谈恋爱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应当属于休息的范畴,且在此过程中也未离开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0月28日做出(2016)京0113行初182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法定受到伤害的情形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本案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确认文某死因为猝死,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因此文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文某至其死亡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由第三人安排至毛织厂24小时负责看大门,其执勤地点和住宿地点均为毛织厂门口的保安室,其死亡已经调查认定系猝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未认定文某之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视同工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京顺人社工伤认(2220F030905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小文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long8-龙8(国际)唯一官方网站
然后是第二季:人社局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倒没有说什么,但是保安公司作为一审的第三人,感到情况不妙:一旦重新认定,大概率是要被认定工伤的,long8-龙8(国际)唯一官方网站公司就要为文某的“马上风”买单,所以保安公司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以第三人身份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上诉人北京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顺保分公司因诉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行初182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做出(2016)京03行终71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人社局重新对文某的死亡做出工伤认定,结果当然是认定构成工伤,保安公司发现自己真的要为文某的“马上风”买单时,再次因自己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结果当然是败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京顺人社工伤认(2220T030905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系北京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顺保分公司职工,于2014年9月30日被保安队长安排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毛织厂担任保安员一职。2014年10月6日12时许,文某在厂门口的保安室值守过程中,与她人发生性关系时死亡。后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确认文某死因为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另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文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文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保安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安公司认为:人社局认定事实错误,文某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依法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依法重新认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7月28日做出 (2017)京0113行初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保安公司诉讼请求。
由于目前没有看到该保安公司对此判决提起上诉的法律文书,所以我只能认为,保安公司服判。
三季故事看下来,也算是跌宕起伏,long8-龙8(国际)唯一官方网站作为一名资深LSP,聊一下这个故事里体现出来的工伤认定原则。
文某在工作期间和女友后猝死,之所以能被认定为工伤,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
1、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2、因为文某从事工作需要24小时在岗的特殊性,所以性生活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鲁71行终54号行政判决书是这样说理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管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经查,第一,关于管某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造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
本案中,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管某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保安室内发生嫖娼行为后因身体不适倒地死亡。认定这一事实有经庭审查证的,被上诉人经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视频说明》、《关于前往黄岛区红石崖派出所调查管某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书面证据予以证实:管某在上班期间,在发生死亡结果前曾与女性当事人马某在其工作地点保安室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发生死亡结果后120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前,管某的同事杨某及女性当事人马某均在现场并实施了简单救助。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且能够形成互相印证。原审法院认定管某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关于管某的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管某与女性当事人马某发生完性行为后欲要提裤,突然倒地,面部朝下,口喘粗气,尚未离开现场的马某遂即给杨某打电话让其赶来帮忙。这一事实可以证实管某的死亡与其事前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客观联系,××例和法医解剖结论的诊断,且事发现场有杨某和马某二人目击。足以证实管某死亡原因与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者具有关联性。
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工伤的最关键原因:就是嫖娼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由此可见,除了事实判断以外,对性行为的道德判断,也是衡量能否构成工伤的决定性原因。
如果按照这样的评判标准,那第一起案例中,和女友发生性关系也是具有道德瑕疵的行为,婚前性行为难道就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了?
难道不应该和法定的配偶发生性行为后猝死,才是符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的“马上风”,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所以,我的观点是,在工伤认定的标准上,既然有法定的 “三工”认定标准: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那就按照标准依法认定即可,对死亡原因的道德判断,既不科学,也不准确,long8-龙8(国际)唯一官方网站同时也是认为地增加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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